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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质押贷款及理财产品质押,效力该如何认定?
  什么是保单质押贷款?
  
  保单质押贷款,是投保人把所持有的保单作为质押物,按照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获得短期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
  
  我国的保单质押贷款主要有两种模式:
  
  一是投保人把保单直接抵押给保险公司,直接从保险公司取得贷款,如果借款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当贷款本息达到退保金额时,保险公司终止其保险合同效力;
  
  投保人把保单直接抵押给保险公司,若借款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当贷款本息积累到退保现金价值时,保险公司有权终止保险合同效力。寿险展业过程中,在险种条款里加入保单质押贷款,已经成为一种时尚。
  
  投保人把保单直接抵押给保险公司与一般的商业抵押贷款是不同的,其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保单持有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并非一般的借贷关系,保险人在审批是否贷款以及贷多少款是根据保单的现金价值来审批的,此种审批无需对申请贷款的保单持有人资信进行审查,不需要保单持有人有多少财产。另外,保单质押贷款审批后,作为贷款人的保单持有人在还款期限届满后,也没有必须要偿还该保单质押贷款法定义务。也就是说保险质押贷款到期后,贷款人可以选择还款,也可以选择不还款。为什么呢?因为保险人所支付给的贷款实际上就是你自己保单的现金价值,你拿回的是自己的钱一部分,这好比我们退保,取回的保险费中的一部分,是从保险公司拿回自己已交纳的部分保单现金价值而已。但与我们退保所不同的是,退保导致保险合同即时终止,而保单质押贷款该保单的效力一直持续至保单持有人没有按期偿还贷款,且贷款本息积累到退保现金价值时,保险公司才有权正式终止与保单持有人之间保险合同效力。
  
  从上面的介绍来看,保单质押贷款是可以满足资金短期周转的需要的,是可以让投保人手上的“死”保单变成“活钱”的。万一到期不还,也是不会被追究债务责任的。最主要的是,在保单质押期间,并不影响到该份保单的效力,期间若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依然要将理赔款予以赔付,只不过需要扣除贷款以及利息而已。
  
  另一种是投保人将保单进行质押给金融服务机构(如,银行等),由该机构支付贷款给借款人,当借款人不能到期履行债务时,依据合同保单所对应的价值或保险金获得贷款本息偿还。
  
  需要跟大家说清楚的保单质押贷款只是获得短期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并不是所有的保单都具有质押贷款功能,可以质押贷款的保险主要是投资性质的寿险,由保险公司根据保单的现金价值确定贷款额度,医疗、意外险以及产险是无法办理保单质押贷款的,已发生保费自垫、保费豁免的保单也是不能进行保单质押贷款。
  
  保费豁免是指在保险合同规定的某些特定情况下导致完全丧失工作能力时,由保险公司获准,同意投保人可以不再缴纳后续保费,保险合同仍然有效。
  
  关于保单质押贷款,除了了解上面的基本常识之外,还需了解与保单质押贷款有关的其他几个法律问题。
  
  质押的标的是什么?
  
  人寿保单质押的标的是保单上的权利。具体来说,一份人寿保单上的权利分为两种,一是现金价值返还请求权;二是保险金给付请求权。
  
  现金价值返还请求权,体现的是保单的储蓄价值。通俗地讲,就是投保人缴纳保险费满两年就对保险人有一定的债权,不同年限的债权金额在保单上会列明。因此,现金价值返还请求权的金额在某一个时点是确定的。
  
  保险金给付请求权,体现的是保单的抗风险价值。通俗地将,就是在发生保单列明的某一保险事故时,保单受益人可以拿到的保险金。因此,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金额在某一个时点是不确定的、或然的。
  
  由于现金价值返还请求权的确定性、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不确定性,从担保目的的角度讲,只有现金价值返还请求权可以作为质押标的物。但实践中,由于现金价值返还请求权的金额相对有限,不少银行要求贷款人将保险金给付请求权也列为质押标的。这一方面会增加银行确定放贷比例的难度;另一方面也可能催生骗保。
  
  谁有权将保单质押给银行?
  
  人寿保险单涉及四方当事人: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关于谁有权将保单质押给银行,要根据质押标的的不同,进行区分。
  
  如果仅仅将现金价值返还请求权质押给银行,由于该权利的持有人为投保人,因此有权将保单质押给银行的是投保人。
  
  如果同时将现金价值返还请求权和保险金给付请求权质押给银行,则情况不同。将保险金给付请求权质押给银行的后果是,当贷款人未按期偿还债务等情况发生时,银行将作为该保单的第一受益人。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一条,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因此,在此种情况下,有权将保单质押给银行的依然是投保人,但投保人必须取得被保险人对变更受益人的同意。
  
  质押的基本流程是什么?
  
  首先,贷款人需要向银行提供拟质押的保险合同,银行会和保险公司进行核保,确定保单的现金价值和保险金价值。
  
  其次,贷款人须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和《保险单权益质押协议书》,并在保险单权益质押协议书中写明同意将该保险单质押给银行;在贷款人将保险金给付请求权质押的情况下,贷款人还应写明在债权期间内将银行列为第一受益人,并提供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
  
  再次,贷款人须出具一份《质押保单权益转让书》给保险公司,通知其同意将保单质押给银行,并将银行列为第一受益人。
  
  完成这些步骤后,银行会向保险公司发出《保险单质押支付通知书》,并在保险公司止付后,向贷款人发放贷款。
  
  质押的后果是什么?
  
  人寿保单质押的后果主要有三:
  
  第一,在保单质押期间,保险公司中止投保人行使保单权益。保险公司在此期间,不办理保险合同转让、投保人变更、解除合同、保费垫交、减保、减额交清、权益转换、保险关系转移、生存保险金领取、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理赔申请等可能损害贷款银行利益的事宜。
  
  第二,在满足质押《保险单权益质押协议书》和《保险单质押支付通知书》列明的条件时,如贷款人不能按时还款、质押保险单现金价值降低至贷款本金110%等,银行可以解除保险合同,退保变现,取得这一时点的保单现金价值。
  
  第三,若贷款人同时将保险金给付请求权质押,则在保险事故发生时,银行作为第一受益人,领取债权金额范围内的保险金。
  
  理财产品质押,效力该如何认定?
  
  近年来,银行存款利率持续走低,催生了市场对于银行理财产品的需求,许多商业银行均致力于理财产品业务的开拓,汲取了不少社会闲置资金。然而,当出现客户临时需要资金周转或者需要资金投向其他回报率更高的理财渠道时,“定期”的理财产品无疑不便于资金变现,理财产品质押自然成为解决流动性不足的出路。
  
  深圳中院案例
  
  耿某在A银行购买了30万元理财产品,并填写了理财产品交易委托书。后出于资金周转需要,耿某与A银行签订了理财产品质押借款合同,约定如耿某未按时足额偿还合同项下贷款本息,A银行有权按约行使质权,处置质押物,并以所得款项清偿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其后,因耿某未按约归还全部借款,A银行便主张对耿某的30万元理财产品行使质押权。
  
  1理财产品质押与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物权法》第五条)当事人需依法律规定的物权类型和要件设立物权,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针对该原则,梁慧星教授认为:我国应坚持物权法定主义,在此前提下,鉴于这一主义之局限并因应社会生活发展、变迁的需要,在不违反物权法定主义本旨,且有一定公示方法的条件下,应对物权法定主义进行扩大解释。
  
  虽然《物权法》没有明确就理财产品质押作出规定,但从理财产品的性质上考虑,其并非不能在现有物权法体系中找到属于自己的位置。在此情况下,小编认为只要理财产品质押不违反社会公共秩序以及不扰乱金融秩序,不宜简单地依据物权法定原则否定其效力。
  
  2理财产品质押——适用应收账款质押还是存款单质押?
  
  显然,理财产品质押性质上属于权利质押,在《物权法》第223条所规定的可以出质的权利范围中,其中的“应收账款”和“存款单”无疑与理财产品本质最为相近,实践中也确实存在不同的判例。
  
  从《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4条对于“应收账款”所作的解释可以看出,“应收账款”所涵盖的范围非常广泛,当中即包括“提供贷款或者相关信用产生的债权”。假若将理财产品到期后请求银行返还本金及收益的权利理解为以银行的信用产生的债权,则该权利应属于应收账款。在前述案例的一审判决中,深圳盐田区法院便采纳了这一观点,但由于应收账款质押须经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才成立,涉案理财产品并未办理登记手续,故认定质押权未成立(耿某不服,提出上诉)。
  
  存款单,是银行签发给存款人的存款凭证。由于存款单与理财产品同是以银行信用为基础,债务人均为银行,权利也均体现为对资金的回赎权和收益权的形式,所以理财产品质押类推适用存款单质押在实务中也得到部分裁判机构的认可。从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角度考虑,小编也倾向于这种观点。类推适用存款单质押的好处在于,存款单质押的成立并不需要经过繁琐的出质登记手续,只需要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存款单(权利凭证)交付给质权人即可成立质权。前述案例的二审判决即是采纳了这种观点,最终确认了质押权的成立。
  
  实务操作:存款单质押中,双方在订立质押合同后,质权人将存款单质押的情况告知出具存款单的银行,并向其核实存款单的真实性,在银行确认存款单的真实性后,在存款单上进行签章的行为,此谓之“核押”。存单一经核押后,该银行负有不得再对该存单“挂失”且不得使存单资金被支取的法定义务,否则需对债权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3理财产品质押的公示方式
  
  现实中,并不是全部理财产品都有权利凭证,有的仅有交款凭证、有的虽有权利凭证,但可能并未将权利凭证交付给理财产品购买者。但是,权利质权的成立以一定的权利公示方式为必要条件,因此,理财产品质押的成立也必然需要一定的权利公示外观。理财产品购买者(出质人)需持有权利凭证,并将权利凭证交付且将理财产品项下权利的控制权转移给银行(质权人),质押担保成立。否则,在出质人无任何权利凭证交付的情况下,权利质权设立缺乏依据。
  
  前文案例中,A银行在耿某购买理财产品时没有向其交付《人民币理财产品交易成立证实书》,耿某即认为由于该证实书是用以证明双方之间成立人民币理财产品交易的唯一有效凭证,在A银行没有进行有效交付的情况下,理财产品质押权尚不成立,应驳回A银行要求就30万元理财产品本金及收益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主张。深圳中院最终未采纳该观点,对于理财产品的公示方式进行了一个宽泛的理解,肯定了质押行为的效力。
  
  深圳中院裁判意见(节选)
  
  “得利宝”人民币理财产品交易委托书记载了理财产品的金额、期限及购买人的基本信息等内容,证明了交易的事项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原告没有向被告送达人民币理财产品交易成立证实书的情况下,该委托书是人民币理财产品交易的唯一凭证,被告向原告交付了权利凭证,且被告控制理财产品项下的资金,因此质押行为有效。
  
  广州仲裁委员会
  
  什么是仓储质押融资?
  
  仓储质押融资业务属于结构融资,被誉为20世纪以来金融市场最重要、最有生命力的金融创新之一。在美国金融市场,该业务已占据三分之一的份额。
  
  我国的仓储质押融资业务最初起源于广东、江苏、浙江一带,业务分布主要是生产制造企业、物贸业密集的地区。
  
  仓储质押融资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它是指企业将拥有未来现金流的特定资产剥离开来,仓储质押融资在融资结构中包括四个方面:
  
  基于质押存货的产权结构、融资额度(即风险敞口、风险暴露)和偿还结构、费用结构、风险规避结构。
  
  这些结构的制定是在银行、借贷者和质押管理者共同参与下完成的,体现为三者之间的合约。
  
  仓储质押融资最显著的一个特点是个性化需求服务,针对不同客户可以制订多种融资模式。
  
  买方信贷
  
  对于需要采购材料的借款企业,金融机构先开出银行承兑汇票,借款企业凭借银行承兑汇票向供应商采购货品。
  
  并交由物流公司评估入库作为质物,金融机构在承兑汇票到期的兑现,将款项划拔到供应商帐户。
  
  物流公司根据金融机构的要求,在借款企业履行了还款义务后释放质物,如果借款企业违约,质物可由供应商或物流公司回购。
  
  动态质押
  
  动态质押使得企业在质押期间获得流动资金的同时,不会影响到其正常生产、销售,产生了资金放大效应。
  
  动态质押就是要使企业沉淀在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库存资金变成现金流动起来。
  
  同时又通过专业的监管公司渗透到企业的各个交易层面,掌握资金的流向,根据授信额度控制风险敞口,确保银行放贷资金的安全。
  
  专业监管公司的专业管理又促进了融资单位的内部管理,使其管理和业务流程及资金链的加速运转都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综上所述,动态质押融资已把企业的动产和不动产盘活得淋漓尽致,使其存量资产发挥了最大的效益。动态质押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循环质押(滚动质押):
  
  考虑到仓单的有效性(仓单有效期、质物保质期)等因素,在质押期间,按与银行的约定,货主可用相同数量的产品替代原有质物,保证银行债权对应的质物价值不变。
  
  2、置换仓单质押:
  
  在质押期间,按与银行的约定,货主可用新仓单置换替代原有仓单,银行释放相应的原有质押仓单。
  
  同时,保管人解除对相应质物的特别监管,置换后保证银行债权对应质物的价值不减少。
  
  3、信用或保证金置换仓单质押:
  
  在质押期间,按与银行的约定,货主可用增加保证金或提供新的信用担保等方式置换替代原有质押仓单。
  
  置换后保证银行债权对应质物的价值不减少(可以增加),银行释放相应的质押仓单,同时保管人解除对相应质物的特别监管。
  
  4、动态控制存量下限质押(流动质押):
  
  可分为动态控制库存数量下限和动态控制存货价值量下限两种,动态控制库存数量下限,与循环质押相同;
  
  动态控制库存价值量下限,与置换仓单质押相同,在保证银行债权对应质物的价值不减少的情况下进行监管。
  
  关于仓单质押业务的探讨
  
  仓单是仓库业者接受顾客(货主)的委托,将货物受存入库以后向存货人开具的说明存货情况的存单。仓单的直接作用是提取委托寄存物品的证明文件,间接作用则是寄托品的转让及以此证券委担保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的证书,因此,仓单是一种公认的“有价证券”。目前,在我国的仓储企业中,仓单的存单功能已经得到了充分应用,而质押贷款功能却没有被开发出来。所谓仓单质押贷款是指货主企业把货物存储在仓库中,然后可以凭仓库开具的货物仓储凭证——仓单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根据货物的价值向货主企业提供一定比例的贷款,同时,由仓库代理监管货物。仓单质押作为一种新型的服务项目,为仓储企业拓展服务项目,开展多种经营提供了广阔的舞台,特别是在传统仓储企业向现代物流企业转型的过程中,仓单质押作为一种新型的业务应该得到广泛应用。
  
  本文首先分析了仓储企业开展仓单质押业务的合法性和重要意义,接着阐述了实施仓单质押业务的操作要点,最后指出了实施仓单质押的的风险以及防范措施,以期能对仓储企业拓宽物流服务项目,实现向现代物流企业的转变过程中提供一些参考。
  
  一、开展仓单质押的合法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仓单可以作为权利凭证进行质押,以仓单质押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将给质权人,质押合同自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因此,仓单质押作为担保贷款的一种类型是有法律依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只要银行和企业双方共同协商签订抵押贷款合同时,具体载明有关仓单质押方面的条款,并明确相互的责任和任务,此合同已经签订,就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开展仓单质押的意义
  
  开展仓单质押业务,既可以解决货主企业流动资金紧张的困难,同时保证银行放贷安全,又能拓展仓库服务功能,增加货源,提高效益,可谓“一举三得”。
  
  首先,对于货主企业而言,利用仓单质押向银行贷款,可以解决企业经营融资问题,争取更多的流动资金周转,达到实现经营规模扩大和发展,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其次,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而言,开展仓单质押业务可以增加放贷机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又因为有了仓单所代表的货物作为抵押,贷款的风险大大降低。
  
  最后,对于仓储企业而言,一方面可以利用能够为货主企业办理仓单质押贷款的优势,吸引更多的货主企业进驻,保有稳定的货物存储数量,提高仓库空间的利用率;另一方面又会促进仓储企业不断加强基础设施的建设,完善各项配套服务,提升企业的综合竞争力。
  
  三、实施仓单质押的操作要点
  
  由于仓单质押业务涉及到仓储企业、货主和银行三方的利益,因此要有一套严谨、完善的操作程序。
  
  首先货主(借款人)与银行签订《银企合作协议》、《帐户监管协议》;仓储企业、货主和银行签订《仓储协议》;同时仓储企业与银行签订《不可撤销的协助行使质押权保证书》。
  
  货主按照约定数量送货到指定的仓库,仓储企业接到通知后,经验货确认后开立专用仓单;货主当场对专用仓单作质押背书,由仓库签章后,货主交付银行提出仓单质押贷款申请。
  
  银行审核后,签署贷款合同和仓单质押合同,按照仓单价值的一定比例放款至货主在银行开立的监管帐户。
  
  贷款期内实现正常销售时,货款全额划入监管帐户,银行按约定根据到帐金额开具分提单给货主,仓库按约定要求核实后发货;贷款到期归还后,余款可由货主(借款人)自行支配。
  
  四、实施仓单质押的风险及防范
  
  从上述操作程序中可以看出,仓库和银行、货主企业之间都存在着委托代理关系,一种是作为银行的代理人,监管货主企业在仓库中存储货物的种类、品种和数量等;另一种是作为货主企业的代理人管理仓库中货主企业的货物,包括管理货物的进出库,确保仓储货物的安全、防潮、防霉等。正是由于存在这种三方的代理关系,仓储企业实施仓单质押业务有许多潜在风险。
  
  一是客户(货主企业)资信风险。在选择客户时一定要谨慎,要重点考察企业的经营能力和信用状况,反映企业经营状况是否正常的最直接指标是主营业务的增长率,因此选择客户的主营业务增长率要大于零,最好大于该行业的平均增长率。再者,还要考察客户的资产负债率,一般而言,资产负债率控制在30%左右是企业财务状况稳健的表现,但随着市场经济和金融业的发展,企业资产负债率普遍提高,这无疑增大了企业的破产风险,因此选择客户的资产负债率应小于50%。除经济实力外,良好的信用是企业履约的必备条件。评估担保对象的信用状况主要依据担保对象的历史履约情况和履约意愿来判断,具体包括三个方面:首先,应调查客户偿还债务的历史情况,其次,分析客户在以往的履约中所表现的履约能力;最后,应调查客户履约是处于自愿,还是被采取法律诉讼或其他行动的结果。凡有不良信用纪录的,应杜绝与其合作。
  
  二是质押商品的种类要有一定的限制。要选择适用广泛,易于处置,价格涨跌幅度不大,质量稳定的品种,如黑色金属、有色金属、大豆等,同时还要考察货物来源的合法性,对于走私货物和违禁物品要及时举报。
  
  三是要加强对仓单的管理。虽然我国合同法中规定了仓单上必须记载的内容: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储存场所、储存期间、仓储费、仓储货物保险情况、填发人、填发地点和填发时间。但目前我国使用的仓单还是由各家仓库自己设计的,形式很不统一,因此要对仓单进行科学的管理,使用固定的格式,按制定方式印刷;同时派专人对仓单进行管理,严防操作失误和内部人员作案,保证擦仓单的真实性、唯一性和有效性。
  
  四是要加强对质押货物的监督管理。仓储企业在开展仓单质押业务时,一般要与银行签订“不可撤销的协助行使质押权保证书”,对质押货物的保管负责,丢失或损坏由仓库承担责任。因此,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和履行对银行的承诺,仓储企业要加强对质押货物的监管,保证仓单与货物货单一致,手续完备,货物完好无损。
  
  五是要注意提单风险。对于同一仓单项下的货物在不同时间提取的情况,要依据货主和银行共同签署的“专用仓单分提单”释放,同时按照仓单编号、日期、金额等要素登记明细台帐,每释放一笔,就要在相应仓单下作销账纪录,直至销售完成为止。
  
  结束语
  
  仓单质押在国外已经成为企业与银行融通资金的重要手段,也是仓储业增值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仓单质押作为一项新兴的服务项目,在现实中没有任何经验可言,同时由于仓单质押业务涉及法律、管理体制、信息安全等一系列问题,因此可能产生不少风险及纠纷,如果仓储企业能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并能够有效的防范以上风险,相信仓单质押业务会大有所为的。
 
文章来源:中国资本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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