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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大修,关乎6亿中国人的生存

    2017年11月6日  

 

 

时隔14年,《农村土地承包法》迎来大修。

 

这并不是一件小事,它关乎中国6亿人口的生存问题。

 

近日,《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称,《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初审。

 

三权分置、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经营权入股,等热门话题再次被提及。

 

中国农业大学土地资源管理系主任朱道林表示,《草案》把一些问题通过法律的方式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很重要,也是一件好事。

 

北京房地产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赵秀池认为,《草案》能够使农民的利益得到进一步保护,也使农民的权利更清晰。

 

 

 

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

 

刘振伟在作草案说明时说,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有利于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坚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核心是维护农民土地权益。

 

为此,草案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

 

现行的土地承包法对承包期限作了规定,即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为了给予农民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预期,草案规定,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

 

 

 

三权分置农地用途不变

 

三权分置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是指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立。

 

改革开放之初,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分设,所有权归集体,承包经营权归农户。

 

随着农业现代化步伐加快,顺应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国家推行土地三权分置,重点放活土地经营权。

 

应该说,三权分置是规范土地经营和激活土地活力的重要一环。

 

 农业部部长韩长赋表示,三权分置的制度安排,既保持了集体所有权、承包关系的稳定,同时又使土地要素能够流动起来,让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持了新的持久活力。实行三权分置,在保护农户承包权益的基础上,赋予新型经营主体更多的土地经营权,有利于促进土地经营权在更大范围内优化配置,从而提高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资源利用率。这为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发挥适度规模经营在农业现代化中的引领作用,走出一条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中国特色新型农业现代化道路开辟了新路径。

 

 

 

经营权入股并非唯一方式

 

《草案》增加了土地经营权可以入股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规定。

 

鉴于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尚处于探索阶段,实践中的做法也不尽相同,为此,草案只作出原则性规定,具体可依实践发展需要再由行政法规规范。

 

朱道林表示,入股是一种方式,但并不唯一,国家应鼓励多种交易方式,并从法律的角度把每种交易方式解释清楚。

 

比如,租赁十年,是一次性付租金还是按年付租金,这是两种不同的方式。鼓励长约年租制,可以为农民提供一定的生活来源。朱道林说。

 

朱道林还特别强调,土地流转过程中不存在一次性买断这种说法。因为,经营权流转的前提是承包权,如果部分农户的承包权不存在了,相应的经营权自然不存在。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振伟在作草案说明时说,承包方连续两年以上弃耕抛荒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收取一定费用,用于土地耕作;连续三年以上弃耕抛荒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依法定程序收回承包地,重新发包。

 

同样,土地经营权流转后第三方擅自改变承包地农业用途、弃耕抛荒两年以上、给承包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承包地生态环境的,发包方或承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收回土地经营权。

 

朱道林还指出,尽管通过立法手段确保了农民的权益,但后续还需监管上加大力度。因为在土地利用过程中涉及利益主体的利益取向,做什么最挣钱,他们肯定有选择。但可以明确的是,农业用地用于搞建设,肯定是不行的。

 

至于在土地流转过程中,采取哪种交易方式,朱道林认为,应该交给市场,交给相关的产权主体来决定,要相信市场本身的智慧。

 

上海凯凯律师事务所           来源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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