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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架构设计 之 “同股同权”与“同股不同权”


 

我们知道,公司是股东投资设立的具有法律人格的商事组织。股东是公司最重要的角色。股东出资设立公司,拥有公司的股权。由此,就产生了“股份”与“股权”。 

 

一、股权与股份

 

股份的概念存在于股份有限公司,是指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构成单位与计算单位。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股份”的计算往往以具体数字的形式出现,比如,B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本总额1000万元,股份总数1000万股,每股金额1元,某股东认购100万股,则该股东持有B公司股份数为100万股。

 

“股权”作为“股东权利”或者“股东权”的简称,主要反映的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享有的股东权利;“股份”则主要反映的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构成单位与计算单位。“股权”的计算往往以百分比的形式出现,比如,A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某股东认缴出资100万元,则该股东持有A公司10%的股权;

 

股权,是股东基于股东身份在法律上对公司享有的权利总称。主要包括经营管理权、监督权和资产收益权。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上述权利可细分为12 种: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法转让股权或股份的权利、知情权、建议和质询权、新股优先认购权、股利分配请求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和自行召集的权利、临时提案权、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申请法院解散公司的权利以及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等。

 

从股东角度来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都具有“股东权利”的含义,比如,“股份转让”与“股权转让”的含义就是一致的,在此种语境下,“股份”与“股权”是可以互换使用的。

 

二、“同股同权”与“同股不同权”

 

所谓“同股同权”,是指同样的股份,同样的权利。强调的是股东之间的权利平等。当然,不仅仅是法律地位的平等,而是指同样的股份,在不同的股东之间,其享有的权利相同,没有优劣、多少、高低之别。“同股同权”下,“股份”所反映的“股东权利”往往遵循“一股一权”的“股份平等”原则。《公司法》第103条第1款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即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表决权应当实行“同股同权”。

 

了解了“同股同权”,对于“同股不同权”就比较好理解了。所谓“同股不同权”,是指持有相同股份的股东,其享有的对公司事务的决策权、监督权或资产收益权是不同的。其中,从公司控制的角度言,主要是指股东之间表决权的不对等。即,“股权”所反映的“股东权利”可以与出资比例不一致。《公司法》第42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表决权可以实行“同股不同权”;也就是说,在一个公司中,有些股东的表决权是一股一票,而另一些股东,则“一股多票”,比如,一个股东只拥有公司10%的股权,但却拥有51%的表决权。

 

一般情况下,公司的股权结构为一元制,即股权比例与其对应的分配(分红和剩余财产分配)比例和表决权份额一致,也就是同股同权也即“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股东权利。

 

三、“同股不同权”股权架构设计的三种模式

 

我国现行《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及《公司法》第42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从34条和42条可以看出,《公司法》对股东出资比例和表决权、收益权做了个原则性规定,同时采用了“但是”条款,赋予了公司章程自由约定的权利。

 

因此,对于有限公司,可以通过章程约定对股东表决权作出特别规定,也可以通过全体股东约定对收益权分配作出特别约定。“同股同权”主要有如下三种股权模式架构

 

(一)同股不同表决权

 

同股不同表决权,股权架构设计时需要注意以下三点:

一是不能对表决权进行拆分。比如可以约定50%股权享有51%表决权,但是该等股权作为一个整体存在,不能拆分。

二是应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在修改公司章程时,应当股东全部同意通过才行,而不是三分之二表决权形式,以此来避免因大股东利用多数决修改章程以改变表决权的分配对小股东存在不公可能性。

三是股权变动需要重新确定。该等股权若发生变动,需要重新召开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予以确认。

 

(二)同股不同分红权

 

同股不同分红权,股权架构设计同要需要注意不能对分红权进行拆分应在公司章程中约定股权变动需要重新确定。

 

(三)同一股权是否可两者兼得

 

对于有限公司,一个股东拥有的49%股权,可以约定享有51%表决权,也可以约定同时享有51%分红权。公司法没有禁止同一股权既享有不同表决权又享有不同分红权。

有限公司有关的同股不同权,若运用得当,可解决实务中经常碰到的公司僵局问题(比如两个股东各出资50%,可在表决权比例上作出差别约定),亦可解决代理人成本过高的情形(比如35%股权比例拥有51%表决权,但该35%股权对应的分红权比例为30%)。

 

随着企业的发展,公司各种内部矛盾凸现,还存在许多隐名股东、干股等特殊股权,在矛盾中股东维护自身利益的依据就是股权比例和股东权利。实践中,许多中小股东忽视股权比例和股东权利的调整,最后在公司内部矛盾中陷于进退两难的境地。因此,公司做好股权架构设计尤为重要。


作者 | 上海凯凯律师事务所


(完)


声明:本文仅系作者个人对实务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所进行的探讨。文中任何内容均不代表作者所在单位对相关问题的正式或倾向性法律意见,也并不必然适用于其他项目中相同或类似的问题。任何项目中出现类似情形,均需结合具体情况予以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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